“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自己釀下的苦果還要自己吞下去。”中央儲備糧安慶直屬庫有限公司東至分公司原綜合組組長陳為國在《懺悔錄》中這樣寫道。2020年6月29日,陳為國因犯貪污罪被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8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此后,中央儲備糧安慶直屬庫明光桂花收儲庫收購人員內(nèi)外勾結貪污糧款系列案中,被移送起訴的4名涉案人員均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虛開糧食收購憑證、虛增糧食重量,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300余萬元
2014年,中央儲備糧滁州直屬庫有限公司租用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的倉庫和設施,成立了明光桂花收儲庫,并與安慶直屬庫簽訂合作協(xié)議,由安慶直屬庫派人駐庫,開展國家托市糧的收購和儲存工作,收購負責人是劉建華。因為剛來,駐庫人員對當?shù)厍闆r不熟,為便于組織糧源,當年的小麥是由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出面收購的。
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的老板楊榮利,為了與駐庫人員搞好關系,該公司對駐庫人員包吃包住,在收購期間,楊榮利還經(jīng)常請駐庫人員到飯店吃飯喝酒,逢年過節(jié),還給駐庫人員送衣服、煙酒等禮品及禮金。
糧食系統(tǒng)的檢查制度規(guī)定,檢查數(shù)與賬面保管數(shù)的差額只要在正負3%以內(nèi),均視為賬實相符。2014年小麥收購結束時,楊榮利以此為由,向當年的駐庫負責人劉建華提出虛開收購小麥總量3%的請求,并承諾糧倉中的小麥由他保質(zhì)保量。劉建華同意按6個倉庫庫容量的2%虛開小麥收購憑證,虛開了920噸,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2154400元,騙取的資金全部為楊榮利所得。
2015年,明光桂花收儲庫收購模式變更為駐庫人員自行向社會公開收購,收購負責人變更為陳為國(兼任檢斤員)。糧食銷售商紀業(yè)浩為了與陳為國接近,剛開始買一點瓜子花生等零食到磅房跟工作人員套近乎,接著是請駐庫人員到飯店吃飯喝酒,送點禮品禮金。隨著交往,“感情”逐漸升溫,“友誼”逐步牢固,“信任”逐漸增加。在收購過程中,陳為國等人嚴把扣水扣雜關。糧食銷售商紀業(yè)浩向陳為國提出,這么扣水雜,糧食實際入庫的數(shù)量肯定會有所溢余,不如把溢余的糧食虛開出來,并答應騙取的糧款全部都歸陳為國,陳為國同意。在這之后的兩三個月時間里,陳為國利用職務之便,在送來的糧食上虛增重量,共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297102.96元。此后,陳為國又與糧食銷售商趙超賢勾結,采用同樣手段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72157.44元;與劉建華及楊榮利相互勾結,虛開10份糧食收購憑證,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836787.84元;以欺騙手段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資料,單獨虛開4份糧食收購憑證,騙取國家糧食收購資金108330元。
銷售商舉報收購負責人,一邊舉報一邊以舉報相威脅
該起案件事實是在糧食收購單位收購糧食過程中發(fā)生的。一般來說,隨著收購過程結束,只要原始的稱重記錄數(shù)據(jù)沒有保存,虛開、虛增的糧食收購憑證與收購中據(jù)實開出的收購憑證就難以區(qū)分了。本案之所以案發(fā),有其特殊原因。
2017年開始,紀業(yè)浩持續(xù)向中央儲備糧安慶直屬庫公司紀委舉報陳為國,與其合伙貪污國家糧食收購款以及收受賄賂等問題,并提供了本人的部分糧食銷售記錄。公司紀委多次找陳為國談話,均未能核實。因為原始的稱重數(shù)據(jù)沒有保存,被舉報人堅決不承認,陳為國是否虛增糧食重量的違紀違法事實一直無法查清。紀業(yè)浩四處發(fā)信息、打電話,給中央儲備糧公司施壓,中央儲備糧公司將該問題線索移交地方紀委監(jiān)委調(diào)查,希望借助地方紀委監(jiān)委的力量查清問題。調(diào)查人員認真分析相關賬證資料和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后,發(fā)現(xiàn)兩者之間存在著某種數(shù)量邏輯關系,通過這種數(shù)量邏輯關系對相關的賬務數(shù)據(jù)進行分析,能夠鎖定虛增糧食重量的事實,陳為國承認了其與紀業(yè)浩共同貪污的事實。
紀業(yè)浩除了與陳為國共同貪污問題外,還一邊舉報,一邊以舉報相威脅,多次敲詐陳為國。陳為國為平息事態(tài),先后三次一共給了紀業(yè)浩6萬元現(xiàn)金。最后經(jīng)法院判決,紀業(yè)浩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違紀違法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縱觀此案,糧食收購員膽大包天,與糧販子、小老板沆瀣一氣,在短短時間貪污國家糧食收購款300余萬元,可謂是小官大貪,觸目驚心。
一般來說,共同犯罪的犯罪所得,由共同犯罪人根據(jù)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各自發(fā)揮的作用等因素,來決定如何分配。因此,在共同職務犯罪中,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正犯肯定要拿貪污金額的大頭。但這起貪污系列案中并非如此。縱觀此案,2014年,劉建華與楊榮利共同貪污的全部所得2154400元均歸楊榮利所得,職務正犯劉建華反而一分錢都沒拿;2015年,陳為國、劉建華與楊榮利共同貪污所得金額836787.84元中,職務正犯陳為國和劉建華也都只拿了5萬元,余款736787.84元均被楊榮利所得。在共同貪污犯罪中,雖然劉建華和陳為國均所得較少,但給國家造成的實際損失卻是巨大的,要對全部的貪污金額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安徽省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